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孟某某,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时 维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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