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住所地饶某县饶某镇通江街3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笑雨,男,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修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某县饶某镇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某县居民,住。
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饶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我与被告从2010年9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饶劳人仲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从2010年9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认为,我公司将指定工作承包给被告,双方的承包合同权利义务明确,与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诉讼至法院。被告宋修成辩称,我在从事有线电视线路维护及收费时接受原告的管理,完成其下达的目标任务,服从原告的工作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接受原告的考核,同时接受原告的奖励,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原告与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29日,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成立,被告宋修成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成立时即在原告处工作至今,现负责饶某县大通河乡线路维护、收费工作,原告为被告提供办公场所、线路维护所需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大通河有线电视网络维护权承包给被告宋修成管理,承包期为一年,承包费为37520元,合同中第十条被告宋修成的责任:1、按照服务承诺,负责受理所辖区内有线电视用户的报修、投诉及日常维修、维护工作;2、按照技术标准,做好辖区内网络的整改和维护工作,保证网络安全运行,信号正常传输;3、按照公司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年度新装入户任务;4、负责辖区内有线电视用户的搬迁、报停、开通等事项;5、承包期内发生的一切债务、债权、纠纷等均由被告自己承担;6、按时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临时性任务(增户任务、付费节目任务、广告任务另行下达);7、承包人如果各项工作不到位,或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下一年度更换承包人。后双方发生争议,2017年9月27日被告宋修成向饶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0年9月29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饶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饶)劳人仲字【2017】第14号仲裁裁决书,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与被告宋修成自2010年9月29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时政新闻以外的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电视剧(基础资质)节目制作和节目版权等交易、代理交易。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维护和经营管理;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咨询;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工程设计、施工;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固定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通信数据传送服务;载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数据处理及存储服务;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基本服务;贸易经济与代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会议展览服务;销售;日用百货、食品饮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与被告宋修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笑雨,被告宋修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宋修成在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提供劳动,从事饶某县大通河乡线路维护、收费工作,受原告管理,且从事的工作系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主张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系承揽合同关系,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与被告宋修成自2010年9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饶某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丽
书记员: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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