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东北街(康安路40号)。负责人:李青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光,该公司综合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雪娇,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岩,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8日,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讷劳人仲字〔2017〕第11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支付胡某某法定假日加班工资7895.99元。以上款项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胡某某。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申请请求:撤销讷劳人仲字〔2017〕第110-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仲裁委做出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事实没有证据进行证明。讷河仲裁委作出裁决依据的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两位证人的证言,仲裁委认为二位证人均是申请人单位的职工,对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比较了解。事实上在仲裁庭审中申请人就提出,两位证人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其一证人刘兴国2013年便从申请人处退休,只能证明其知晓被申请人换到更夫岗位,其对被申请人担任更夫的2013年末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具体工作时间并不都能进行证明,对于其法定节假日有哪些日子申请人是否安排其休息更是无从谈起;其二证人吴克斌,其与申请人在另一个劳动争议纠纷中处于对立地位,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在被申请人担任更夫期间吴克斌处于与申请人的诉讼期间,没有在岗工作,对于被申请人在岗工作的时间及加班和休息情况,其无法进行证明。在庭审中,仲裁庭也曾问过被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具体有哪些是休息了,哪些是没有休息的,被申请人自己都说不清楚,其要求的加班工资既没有计算方式也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委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并没有查清事实便作出裁决,这是对申请人的严重不公。综上所述,讷河仲裁委认定的事实不清,作出裁决没有证据进行证明,现申请对该裁决予以撤销。胡某某辩称,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确认的事实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不再重述。
申请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讷劳人仲字〔2017〕第110-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齐齐哈尔市工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情形,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要求撤销讷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讷劳人仲字〔2017〕第110-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10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杨春雷
审判员 朱秀萍
审判员 周巍巍
书记员:张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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