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代表人吕日军,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万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淅,女,黑龙江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翠,女,桦川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井东
书记员:高伟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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