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南段。负责人:吕日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万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淅,黑龙江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翠,桦川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桦川广电网络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佳桦川劳人仲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认定申请人系桦川县广播电视台转制而来,不是事实。申请人系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出资设立,并非由桦川县广播电视台转制而来,二者之间没有传承关系。在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桦川县广播电视台以部分资产出资,成为该股份公司的股东,桦川县广播电视台仍然有效存续;原广播电视台虽有部分人员由我公司接收,但接收的人员中也不包括被申请人。故2010年8月4日以前的合同关系,与申请人无关。二、我公司从未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所述的我公司部分线路埋管道、穿线、维修等工作,都是由我公司发包给赵江,由赵江负责安排人员完成工作,我公司仅与赵江进行结算并发放至赵江的银行账户中,并未向被申请人发放过现金。该事实有我公司与赵江签署的《有线数字电视配套预埋楼工程合同》和赵江提供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是受赵江雇佣,为我公司提供劳务,故与我公司并无劳动关系。王某某称,一、仲裁庭认为桦川广电网络公司系转制而来没有错误,2010年8月4日以前的合同关系,申请人应该继续承继。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不是赵江雇佣的人员。三、佳桦川劳人仲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定撤销情形。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8日,桦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佳桦川劳人仲字(2017)第2号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10月31日解除。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为申请人缴纳2004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王某某2004年10月开始在桦川县广播电视台工作,从事工程安装、维修等工作。2010年桦川县广播电视台进行转企改制,于2010年8月4日出资设立桦川广电网络公司,原桦川县广播电视台继续存在。桦川县广播电视台与桦川广电网络公司签订人员接收协议一份,人员接收协议中没有王某某。
申请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桦川广电网络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桦川县广播电视台与桦川广电网络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存在承继关系,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因此由申请人承担桦川县广播电视台分立前对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务关系,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其提供的《有线数字电视配套预埋楼工程合同》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赵江否认合同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写,且该组证据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院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韩国斌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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