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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赵大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大东,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臣,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峰威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大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鹤
审判员 张银凤
审判员 吴红杰

书记员: 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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