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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富海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王 鹤 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
书记员: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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