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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富海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富海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王 鹤 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

书记员: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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