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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站前路开美国际1单元28楼。
法定代表人:姜树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俊,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男,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

上诉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未查明上诉人宏兴建筑公司与诉争朝阳露天煤矿大索伦河改线工程实际承包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为同一公司。上诉人孙某凭借《借据》向被上诉人宏兴建筑公司主张债权,孙某称《借据》为案外人张继武出具,并加盖诉争工程项目部公章,原审在未核实该借据真实性及张继武与被上诉人宏兴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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