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宏伟大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萨大路西。
法定代表人许淑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庆同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翔安大街48-20号。
法定代表人吴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亚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宏伟大同医药有限公司诉大庆同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黑龙江宏伟大同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宏伟大同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黑龙江宏伟大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铁军
书记员: 左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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