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李景华 审判员 武春花
书记员:李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