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威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凤刚,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朝阳,系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领航酒店家具加工厂。
负责人:刘俊,职务厂长。
原告黑龙江威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领航酒店家具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威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威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威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树长
书记员: 王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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