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玉田村张户屯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xxxx。
法定代表人:李泳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
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
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
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55元,减半收取计1095.28元,由
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德新
书记员: 王佳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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