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泳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霆,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克东县运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朱丛阁,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哈北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荣淑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克东县运输公司、黑龙江哈北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明海 审 判 员 刘飞飞 人民陪审员 王相辉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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