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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大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站前路657号。法定代表人:谢祯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凌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齐齐哈尔种畜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春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柏涛,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大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安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通过二审期间调查的新证据及查明事实,可以证实一审在上诉人是否构成加价、剩余材料款的扣除、供热费、卫生费用的负担、违约期间制冷机耗电量、上诉人是否构成违约的认定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初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大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冬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吕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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