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孙笑飞,该所主任。被告:七台河市天某煤矿。投资人:鲍桂芝,该矿矿长。
原告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七台河市天某煤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黑09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七台河市天某煤矿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裁定发回新兴区人民法院重审。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七台河市天某煤矿关于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佟良跃(已故)的妻子在新兴区人民法院工作、本案不应在该院审理的主张成立,向本院申请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佟良跃(已故)代理七台河市天某煤矿与李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抗诉事宜,后因代理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因七台河市天某煤矿的代理律师佟良跃的妻子是新兴区人民法院的干警,为确保公平公正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新兴区人民法院以应当回避、不宜管辖为由申请本院指定管辖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勃利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兰丽
审判员 彭春波
审判员 李文军
书记员:吴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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