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国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东平行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夏双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树平,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方双,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延禄,系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国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周立波
审判员 陈迎光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 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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