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思奇,黑龙江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王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红霞 审 判 员 岳 明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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