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崔元涛(黑龙江诺诚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成(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冬,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元涛,黑龙江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成,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岳明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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