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保卫路西44-3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西路东280号。
法定代表人:孙克杰,董事长。
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建胜村。
负责人:董福林,该分公司经理。
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东,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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