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韩旭(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孙某
褚向国(黑龙江褚向国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旭,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褚向国,黑龙江褚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提供的仓库为冷库,原审法院没有核实该事实,被申请人对冷库的状况明知,用冷库储存蔬菜导致冻害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2、原审判决责任分配不公,应认定被申请人对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双方之间为无偿租赁关系,在租赁合同中没有向被申请人承诺租赁物应当符合用于保管洋葱的要求,申请人只能按自己的操作规范保证租赁物通常使用,没有义务对被申请人特定区域采取注意措施。
申请人将被申请人调整到C区,被申请人将货物存放到该区域视为对调整位置的认可。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5)集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主张仓库为冷库不成立,现被申请人承租的C区本身就是蔬菜储存区域,不是申请人主张的冷库。
一审法院已查清并认定为C区为蔬菜储存区域。
2、关于原审责任分配不公问题,申请人为提供蔬菜库房的出租人,其提供的场地不能保证蔬菜的正常存放,且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义务,未对库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一审法院已查清被申请人库房附近地下库房无门、无门帘、无人看管。
由于申请人管理不善,违返合同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判决。
关于无偿租赁关系是基于县政府的优惠政策,不能因被申请人享受县政府的优惠政策,成为申请人的免责理由。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某为经营水果蔬菜业主,且附近业主也为经营水果蔬菜业主。
一审认定C区为储存水果蔬菜区域无不当之处,现申请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称C区为冷库,无充分有效证据证实。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作为提供租赁场地的出租人,其提供的场地不能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对承租人损害结果应负全部责任。
原审判决出租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不当之处。
综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某为经营水果蔬菜业主,且附近业主也为经营水果蔬菜业主。
一审认定C区为储存水果蔬菜区域无不当之处,现申请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称C区为冷库,无充分有效证据证实。
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作为提供租赁场地的出租人,其提供的场地不能保证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对承租人损害结果应负全部责任。
原审判决出租人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不当之处。
综上,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四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华
书记员:杨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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