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家园D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吴晶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江,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呼玛县成云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呼玛县呼玛镇长虹路长虹小区57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俊,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海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丽梅
审判员 李晓天
审判员 李庆权
书记员: 武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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