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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家园D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吴晶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江,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呼玛县成云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呼玛县呼玛镇长虹路长虹小区57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俊,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玛县人民法院(2017)黑27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海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丽梅
审判员 李晓天
审判员 李庆权

书记员: 武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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