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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四季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富某某谷某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四季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富某某谷某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鹤,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波,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四季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富某某谷某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被告(反诉原告)富某某谷某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四季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富某某谷某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四季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富某某谷某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黑龙江四季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富某某谷某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6,606.00元,减半收取8,303.00元,由本诉原告黑龙江四季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诉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本诉原告黑龙江四季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00元,减半收取3,450.00元,由反诉原告富某某谷某某粮食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屈文祥 审判员  夏保贵 审判员  田永光

书记员:闫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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