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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和丰典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黑龙江和丰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恩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胜林,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启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延清,男,汉族。

申请人黑龙江和丰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延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担保人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黑龙江和丰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银行存款的具体时间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癸成 审 判 员  陈 艳 代理审判员  付 卓

书记员:赵悦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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