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佳木斯市长安路福泰长安D座。
法定代表人何春风,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申请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长安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案外人桦川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春瑞应给付被申请人的执行款(或物)57.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案外人桦川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春瑞的执行款57.7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慕歌所有的坐落于向阳区永泰社区的房屋一户(产权证号:佳房权证向字第X号,建筑面积111.66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振宽
书记员:杨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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