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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第三人唐立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环宇,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慧梅,黑龙江博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立新,男。

上诉人黑龙江同发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第三人唐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岳明
审判员 杨志超
代理审判员 薛龙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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