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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双鸭山宝某国家粮库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双鸭山宝某国家粮食储备库
耿亚军(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刘岩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双鸭山宝某国家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李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亚军,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连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岩石,男,汉族。
上诉人黑龙江双鸭山宝某国家粮食储备库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黑龙江双鸭山宝某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委托代理人耿亚军,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岩石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刘国玉

书记员:乔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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