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月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齐,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黑龙江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3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玉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尖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李玉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审原告李玉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审原告李玉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祝玉付 审判员 洪晓琪 审判员 杨利国
法官助理杨亮 书记员李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