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零公里道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斌,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曜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国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沿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姜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延胜,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哈尔滨国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2.70元,减半收取计4,476.35元,由黑龙江南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亚莹 审 判 员 王秀菊 人民陪审员 李春山
书记员:赵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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