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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桂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铁,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星,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住安达市。


本院认为,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安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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