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桂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星,住绥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住安达市。
本院认为,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安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李美红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