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董莉(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
常海洋(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陈惠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莉,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海洋,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方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彦红
审判员:徐桂莲
审判员:林彦
书记员:李明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