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
李云生
赵春华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59270385XN,住所地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场部。
法定代理人郭建培,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华,女,1961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垦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北安农垦宏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传革
书记员:孙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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