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报达人印务有限公司
贺凌(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北大荒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朴学松(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武浩(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报达人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
法定代表人:郭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凌,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北大荒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兴凯湖农场场直。
法定代表人:黎东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学松,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浩,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报达人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一是报达人公司上诉称对欠货款数额有异议,认为只欠北大荒纸业公司货款250,286.10元,而不是欠1,476,168.66元,且欠款已经还完。
重审时,应根据报达人公司收到的货物、价款及给付货款情况,查清报达人公司是否欠北大荒纸业公司货款,以及欠款的数额和欠款形成的时间;二是应根据哈尔滨和力印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永峰伟业印刷器材经销有限公司收到北大荒纸业公司纸张及给付货款情况,查清与报达人公司有无关系;三是根据双方2009年、2011年及2012年的业务交易、结算及开具发票情况,查清双方2009年的业务与2011年、2012年的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四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业务实际履行和结算情况,查清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以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进而确定北大荒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对上述问题,在重审时应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报达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2.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一是报达人公司上诉称对欠货款数额有异议,认为只欠北大荒纸业公司货款250,286.10元,而不是欠1,476,168.66元,且欠款已经还完。
重审时,应根据报达人公司收到的货物、价款及给付货款情况,查清报达人公司是否欠北大荒纸业公司货款,以及欠款的数额和欠款形成的时间;二是应根据哈尔滨和力印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永峰伟业印刷器材经销有限公司收到北大荒纸业公司纸张及给付货款情况,查清与报达人公司有无关系;三是根据双方2009年、2011年及2012年的业务交易、结算及开具发票情况,查清双方2009年的业务与2011年、2012年的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四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业务实际履行和结算情况,查清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以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进而确定北大荒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对上述问题,在重审时应予以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报达人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耀华
审判员:张贤友
审判员:李吉凤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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