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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范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负责人:杨克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佺,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浩化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范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浩化分公司上诉提出被上诉人对企业改制后其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的事实知情,其要求解除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未按上诉人公司管理规定提出年休假申请,未休年假系个人原因造成,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针对其上诉理由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因上诉人二审提供证据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一审法院应重新查明本案上诉人企业改制的性质,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浩良河化肥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奎
审判员 胡长玲
审判员 石 岩

书记员: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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