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河市易达酒店632室。负责人:吕喜辰,该所主任。被告:黑河中兴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老四兴宾馆七楼。法定代表人:刘龙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黑河中心牧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张家双
书记员: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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