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
崔高明(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市中医院
范铁汉(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
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街152号。
负责人:崔高明,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高明,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中医院,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解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铁汉,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佳木斯市中医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人现不在国内,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人现不在国内,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隋毅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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