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凯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行政执法局商服。负责人王森穆,男,职务,主任。被告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白某某,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所地桃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凯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白某、白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帐户内存款310000.00元,并提供户名为鞠德珍的房屋产权证一本做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白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帐户内存款310000.00元;依法查封担保财产鞠德珍所有的房屋一户(位于七台河市北岸新城A区438号楼3单元301,产籍号2-748305-007-030301,建筑面积75.04平方米)。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卖、过户、赠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郎 邦
书记员:郭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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