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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农垦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万友(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王崇跃
申俊江(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
刘广吉
詹志坚
周丽丽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23439-8,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万友,黑龙江省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696017-0,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道街2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程志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崇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俊江,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1400686-7,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库,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詹志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30364-4,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振兴村。
委托代理人周丽丽,女,1983年3月25日,汉族。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农垦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滑模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以下简称农垦总医院)、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海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泰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万友,被申请人滑模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崇跃、申俊江,被申请人农垦总医院委托代理人刘广吉、詹志坚、被申请人连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丽丽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给付义务及连带责任的认定欠缺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六)项、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给付义务及连带责任的认定欠缺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六)项、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叶长青
审判员:赵杰

书记员: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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