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万友(黑龙江张万友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
王崇跃
申俊江(黑龙江远东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
刘广吉
詹志坚
周丽丽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23439-8,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万友,黑龙江省张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696017-0,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道街2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程志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崇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俊江,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1400686-7,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库,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詹志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30364-4,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振兴村。
委托代理人周丽丽,女,1983年3月25日,汉族。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农垦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滑模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滑模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医院(以下简称农垦总医院)、哈尔滨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海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进行了听证,再审申请人泰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万友,被申请人滑模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崇跃、申俊江,被申请人农垦总医院委托代理人刘广吉、詹志坚、被申请人连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丽丽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给付义务及连带责任的认定欠缺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六)项、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经本院复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给付义务及连带责任的认定欠缺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六)项、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叶长青
审判员:赵杰
书记员: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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