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法定代表人:于秉坤,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山,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军,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丁香苑小区1号楼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慕国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伟,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局直住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武,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中盛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通过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证实一审诉讼期间在证据质证、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黑龙江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冬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鲁 民
书记员: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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