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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张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
林晓平(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
张某

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平,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无职业。
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不服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红垦劳人仲字〔2016〕第18号终局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被申请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同年6月27日,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安信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志强
审判员:赵玉忠
审判员:苏倡

书记员:韩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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