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谢跃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04176-0。
法定代表人刘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跃军。
原审被告高志强,无职业。
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原审被告高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树满,原审被告高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跃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2元,退回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2元,退回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卜洪元
审判员:张贤友
审判员:李吉凤
书记员: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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