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高鹏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农垦博瑞茏益牧业有限公司
郭铸满(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企业中心2002室。
法定代表人JENNIFERJEANNECOM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鹏飞,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农垦博瑞茏益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郭运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铸满,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贸易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博瑞茏益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鹏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郭铸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上诉人英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回上诉人英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审判长:卜洪元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张贤友
书记员:刘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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