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北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农垦北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89964-1。
法定代表人武晓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原黑龙江农垦北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北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2014)绥民初字第398号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黑龙江农垦北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黑龙江农垦北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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