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
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南段佳南农场。
法定代表人:姚义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铁军,
黑龙江省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桥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红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铁汉,
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海、于海波、
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
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欠被上诉人
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这一基本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
黑龙江农垦佳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
佳木斯市鸿满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彦东
审判员 高明峰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 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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