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兴达振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何振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尧,黑龙江兴达振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王振龙,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兴达振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兴达振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兴达振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海波
书记员:于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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