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信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景福街祥合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田庆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田某某实验中学,住所地为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海,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信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田某某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黑龙江信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信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邓卫平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
书记员: 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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