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佳艺广告有限公司
李欣怡(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
李曰瀛
哈尔滨装饰织物厂
郭强(黑龙江金华联律师事务所)
赵洪波
原告黑龙江佳艺广告有限公司,代码74953558-4,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231号1栋。
法定代表人李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怡,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曰瀛,该公司职员。
被告哈尔滨装饰织物厂,代码12713777-6,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71号。
代表人荣为,哈尔滨装饰织物厂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郭强,黑龙江金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洪波,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黑龙江佳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装饰织物厂(以下简称织物厂)、赵洪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欣怡;织物厂委托代理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赵洪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己受理织物厂的破产申请并为织物厂指定管理人,织物厂对此应当知道。在本院指定管理人后,织物厂的对外经营活动,应当经过管理人同意,而织物厂管理人明确表示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故织物厂与佳艺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双方对无无效合同的订立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佳艺公司只交纳了一年租金,其开始部分迁出时,己使用房屋一年,且至今仍占用三分之一租赁之房。综上,佳艺公司要求返还己付租金4万元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赵洪波只是抗辩主张要求佳艺公司从诉争房屋中迁出,其并未提出反诉,故对赵洪波此项主张,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佳艺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黑龙江佳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己受理织物厂的破产申请并为织物厂指定管理人,织物厂对此应当知道。在本院指定管理人后,织物厂的对外经营活动,应当经过管理人同意,而织物厂管理人明确表示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故织物厂与佳艺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双方对无无效合同的订立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佳艺公司只交纳了一年租金,其开始部分迁出时,己使用房屋一年,且至今仍占用三分之一租赁之房。综上,佳艺公司要求返还己付租金4万元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赵洪波只是抗辩主张要求佳艺公司从诉争房屋中迁出,其并未提出反诉,故对赵洪波此项主张,本院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佳艺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黑龙江佳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新利
审判员:刘玉杨
审判员:王民花
书记员:张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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