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三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殿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裁决申请人)邵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申请人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合开发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邵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佳合开发公司诉称,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88号终局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双方争议的事项应属非终局裁决事项,原仲裁裁决采用“终局裁决”的程序是错误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方雇员受伤进行赔偿。邵某某隐瞒了醉酒的事实,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虚假陈述,醉酒受伤害不应认定工伤。该仲裁书赔偿的各项费用均超过富裕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本案中富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邵某某的工伤认定没有送达给佳合开发公司,我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富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邵某某的工伤认定,富裕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故本案应当终止诉讼或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富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邵某某的工伤认定当时没有送达给佳合开发公司,佳合开发公司已经对富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富裕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故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88号终局仲裁裁决依据不足。
综上,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终局裁决处理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某某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适用法律错误。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字(2015)第88号终局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周 虹 审 判 员 李颖莉 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
书记员:张毓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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