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八0四台,地址: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双,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负责人:陈某,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八0四台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八0四台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八0四台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徐 卫
审判员 李 茹
审判员 聂 东
书记员:陈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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