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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镇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通江街。
法定代表人宿法礼,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会泳,黑龙江闻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云,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杜镇江,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镇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在申诉阶段向本院提交了杜镇江债务往来明细表。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杜镇江债务往来明细表不能证实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与案外人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申诉主张,且该份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故对其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成柏 审判员  张洪咏 审判员  孙应白

书记员:任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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