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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建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钦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琼琳,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伟东,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丰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应收案件受理费69284.00元,已经实际收取34642.00元,已以实际收取3464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雪松
审判员 杨英大
审判员 齐红梅

书记员: 蔡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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